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全

  • 原告
    禾春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聲 請 人 禾春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自民國104 年5 月8 日…」起算利息,並未表明是否提示及其提示日,故請具狀表明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請求付款?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