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95號聲 請 人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煥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附表正確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