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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9號

抗告人
旭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香

上列相對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德豐權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人應於抗告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抗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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