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9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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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月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