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