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
- 聲請人
- 江沅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張承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底所載聲請人之蓋章為影印,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張承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底所載聲請人之蓋章為影印,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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