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聲 請 人 江沅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張承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底所載聲請人之蓋章為影印,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