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07號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珍饌食品行、李兆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