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8號聲 請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笙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為李建勲,故請更正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正確姓名之小章,或提出蓋印其公司正確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