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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請人
貝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慧芳、朱蘊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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