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03號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志宏即成諭汽車商行、徐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