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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

聲請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若萍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27,000元,到期日民國106 年8 月15日,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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