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聲 請 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若萍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27,000元,到期日民國106 年8 月15日,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