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
- 聲請人
-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若萍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27,000元,到期日民國106 年8 月15日,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