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聲 請 人 簡水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玉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更正為正確相對人(票號TH737511號本票發票人為新振興實業有限公司、鴻興工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