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聲請人
簡水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玉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更正為正確相對人(票號TH737511號本票發票人為新振興實業有限公司、鴻興工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