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可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仲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本票原本。
2.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