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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聲請人
三陽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緯豪、張錦龍、宋詩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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