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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0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16號

聲請人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向相對人迄次催索…」,惟無從得知聲請人是否屆期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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