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44號聲 請 人 奇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小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宇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