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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 當事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世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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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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