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世宗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本件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及請求利率為何?(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並請具狀表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