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57號聲 請 人 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