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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

聲請人
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源
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
陳成麟(亡)

上列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所為之106 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另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106 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計算在途期間後,其至遲應於106 年9 月19日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6 年9 月20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蓋於抗告狀可稽,是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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