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張麗卿
- 原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金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63號聲 請 人 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被 繼承人 黃金生(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金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函補正,惟聲請人收受補正通知,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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