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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2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25號

聲明人
王俊凱

      王品云

被 繼承人 徐崇文(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徐崇文之外孫子女,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徐崇文之外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子女徐明君、徐彩鳳、徐明秀、許仁青等人,經本院於106 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聲明拋棄繼承案件,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女徐政廷,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外,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徐政廷戶籍謄本卷可稽,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2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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