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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

聲請人
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源
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
陳成麟(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成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成麟固於民國104 年2 月5日死亡,查被繼承人之子女陳君豪雖遷出國外,惟仍尚生存,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即106 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卷宗,並參諸卷內被繼承人、繼承人陳君豪等相關資料,是被繼承人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君豪,自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依法即無從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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