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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林綠娟

  • 原告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相 對 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2年度司全字第243號假扣押裁定,於該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334,000元(提存案號:102年度存字第243 號)。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雲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雲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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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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