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翁慧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加均貨運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483,982 元以停止執行【提存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0年度存字第731號】,並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茲因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且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7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停止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新竹地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