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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 原告
    陳麗玲
  • 被告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陳麗玲 相 對 人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事聲字第79號、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64號、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就其主張假扣押之權利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函文、臺北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104 年4月28日、105年5月5日裁定暨歷審裁定等裁判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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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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