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福松
- 相對人
-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烽驊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85號裁定准許,惟其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函文在卷可稽(相對人固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案列雄院106 年度審建字第83號〉,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已遭雄院裁定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