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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相對人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黃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全字第258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辦理提存擔保金新臺幣1,206,234元(104年度存字第1489號),並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359號為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且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仍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新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新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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