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13號聲 請 人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西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為停止執行而提供新臺幣544,320 元擔保金,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88號提存書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美西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案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二、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7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停止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及本案訴訟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各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