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吳桂嵐
- 相對人
- 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關於相對人部分,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79號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新臺幣20萬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07號),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催告相對人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1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嗣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6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亦撤回假扣押執行,又聲請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發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均影本)及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各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查證明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