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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俊宏
相對人
良信建材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張漢慶
相對人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5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138號提存後,聲請就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新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新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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