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2號聲 請 人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書 代 理 人 梁穗昌律師 相 對 人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533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60號裁定准許,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