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相 對 人 孫思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8號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69,000元(提存案號: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990 號)。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提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