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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否認婚生子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徐癸澤

  • 原告
    陳氏娥
  • 被告
    陳氏娥之子(命名為王紹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氏娥 相 對 人 陳氏娥之子(命名為王紹宇)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癸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相對人陳氏娥之子(命名為王紹宇,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非聲請人自相對人徐癸澤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聲請否認子女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聲請人陳氏娥與相對人徐癸澤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兩願離婚。聲請人於106 年4 月9 日產下一子,該子經聲請人取名為王紹宇,係聲請人與第三人所生,與徐癸澤並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徐癸澤原係夫妻關係,於106 年4 月9 日產下一子(尚未為戶籍登記,暫稱陳氏娥之子,取名為王紹宇,男,福太醫院出生),該子雖受婚生之推定,惟係聲請人與第三人所生,與徐癸澤並無血緣關係等情,有出生證明書、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DNA 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親子血緣鑑定受鑑定人資料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證,且為相對人徐癸澤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能證明為非婚生子女者,得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為民法第1062條第1 項、1063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在106 年4 月9 日所生之子,既為聲請人與第三人所生,與徐癸澤間並無血緣關係,則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請求確認陳氏娥之子(王紹宇)非徐癸澤之婚生子,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 亭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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