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小抗字第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玉羣毛松廷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抗字第2號

抗告人
黃俊隆即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
相對人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06 年2 月17日所為裁定(106 年度壢小字第13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簽定承攬契約時,依據承攬契約第11條規定: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本件本院有管轄權等語,原審竟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依據兩造所簽定承攬契約第11條規定: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本件本院應有管轄權,原審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事件,並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設於金門縣○○鎮○○○路00巷0 弄0 號,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尚有違誤,抗告意旨就原裁定表明不服,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小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