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千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585 元,應繳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