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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廖珮伶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被告
張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承攬報酬,被告住所地雖在桃園市,惟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3條約定:「…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工程標的物坐落宜蘭縣,此觀前開契約書第2 條即明,從而,本件訴訟事件兩造既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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