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張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承攬報酬,被告住所地雖在桃園市,惟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3條約定:「…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工程標的物坐落宜蘭縣,此觀前開契約書第2 條即明,從而,本件訴訟事件兩造既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