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張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承攬報酬,被告住所地雖在桃園市,惟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3條約定:「…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工程標的物坐落宜蘭縣,此觀前開契約書第2 條即明,從而,本件訴訟事件兩造既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