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聰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榮即鴻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1日106 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