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聰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榮即鴻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1日106 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