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 被 上訴人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