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如
- 被上訴人
-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