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阮峰驊
- 原告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峰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4,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3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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