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件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不到5,360,000 元,上訴人應表明上訴聲明及自行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https ://www .judicial .gov .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