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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件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不到5,360,000 元,上訴人應表明上訴聲明及自行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https ://www .judicial .gov .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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