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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原告
鼎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睿杰
被告
宇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 萬3,4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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