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原 告 鼎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睿杰 被 告 宇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 萬3,4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