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原 告 鼎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睿杰 被 告 宇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