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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詩怡
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 年3 月起任職台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 萬9,000 元,請提出現
    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薪資單。
二、依聲請人所述,每月領取身障補助3,628 元,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補助函文、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
    細之存摺影本等)。此外,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有無領取其
    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
    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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