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詩怡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 年3 月起任職台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 萬9,000 元,請提出現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薪資單。 二、依聲請人所述,每月領取身障補助3,628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補助函文、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此外,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