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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雲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任職於富泰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基本底薪新臺幣(下同)2 萬6,000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
    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扶養1 名子女每月支出3,000 元,請提出該名子
    女戶籍謄本及其104 、105 年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提列扶養母親每月支出2,000 元,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之戶籍謄本與104 、105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其所有扶養
    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提列房屋租金每月1 萬2,000 元,請陳明所承租房屋
    為供幾人居住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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