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蕙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請提出目前由嘉聯益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匯林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 元之證明(如在職證明書、 薪資單或薪資匯款帳戶存摺之內頁明細等)。 二、請說明每月需支出電話、網路費1,600 元之必要性。 三、請提出每月繳納勞、健保費750元之繳納單據。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