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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珮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於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已於他處任職,並提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並具體說明有扶養之必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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