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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郭俊德

  • 當事人
    陳韋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韋伶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105 年4 月至9 月間是否曾任職於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若有,每月薪資所得為若干?並請請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或足以證明所得收入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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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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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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