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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韋伶
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105 年4 月至9 月間是否曾任職於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若有,每月薪資所得為若干?並請請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或足以證明所得收入之單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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