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韋伶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105 年4 月至9 月間是否曾任職於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若有,每月薪資所得為若干?並請請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或足以證明所得收入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