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韋伶
- 代理人
-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105 年4 月至9 月間是否曾任職於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若有,每月薪資所得為若干?並請請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或足以證明所得收入之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