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士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毀諾原因與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證明、離職證明書、毀諾時收入及必要支出單據等)。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承自105 年6 月起任職於天天天藍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薪資證明(例如:薪資單、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 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交通費、電話費、日用雜支費、桃園搬家服務職業工會費用),並釋明其支出必要性。 四、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名下有保險契約1 份,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聲請人母親之殘障手冊、聲請前2 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殘障津貼、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