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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明忠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前置協商,且目前狀
    態為「毀諾」,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
    立後,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
    大困難」毀諾原因與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證明、離職證明書、毀
    諾時收入及必要支出單據等)。
二、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任職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依
    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記載,聲請人
    於105 年8 月31日即從該公司退保後即無加保紀錄,請說明
    退保原因為何?並提出現任職公司之薪資證明(例如:薪資
    單、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 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
    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手機費、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並釋明其支出必要
    性。
四、請提出聲請人支出2 名未成年子女子女每月扶養費之明細表
    及證明文件、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及提出
    聲請人配偶聲請前2 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母親聲請前2 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清單、聲請人撫養支出之證明,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補助、退休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名下有保險契約2 份,請提出該保
    險契約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其他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亦應一併提出。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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